秦建企管新闻动态
与您携手共建企业生态服务,互惠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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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
为加强电力市场准入监管,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行为,完善许可实施程序,加强许可事后监管,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等有关法规规定,已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将自检结果报送许可机关。针对西北区域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日常自检
各已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应在日常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建立完善自检制度,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自检内容
自检项目及内容作为自检报告的主体,涵盖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财务、人员、机具设备、业绩、安全等情况,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自检,认真填写自检报告(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相关文件及表格可在西北电监局网站(http://xbj.serc.gov.cn/)下载。
三、自检结果报送
企业应当根据日常自检结果形成年度自检报告,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将上一年度自检报告以纸质形式和电子邮件形式进行报送(以后不再另行通知)。各企业纸质自检报告报送西北电监局资质管理处;电子版自检报告统一报送至xbj_zjbg@163.com 。我局将以此做为企业信用评价和许可证期满是否准予延续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日常联系机制
各企业应明确一名日常联系人,负责与我局进行日常有关工作的沟通与协调,并将该联系人的有关信息(格式见附件2)于6月10日前报送西北电监局资质管理处。若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立即报西北电监局及时进行更新。
五、监督检查
西北电监局将根据各企业自检报告报送情况,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并结合每年电监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安排,对相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对于拒不开展自检工作、不按时报送自检报告、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拒不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和个人,电力监管机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电话:029-68579860
邮箱:bl2009y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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